法制網鄭州6月16日電 記者張亮 趙紅旗 今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佈王某某、陳某、祁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參考性案例。該院有關負責人指出,此舉能夠發揮典型案例對審判的指導作用,統一裁判尺度,維護司法公正。
  該案例顯示,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南省煙草局計劃購買鄭州市東區新辦公樓時,利用擔任河南省煙草局原局長鄭某某司機,與鄭形成密切聯繫關係的便利條件,從中積極協調,並最終促成鄭某某在局長(經理)辦公會上拍板決定購買楓華置業公司名下溫哥華大廈。被告人陳某、祁某在明知王某某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情況下,通過王某某和鄭某某之間的密切關係,積極攛掇楓華置業公司與河南省煙草局的房產交易,在交易成功之後獲取楓華公司500萬元巨額賄款,並將賄款三人分贓。一審法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認定被告人陳某、祁某構成本案共犯,分別判處七年至四年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刑。二審予以維持。
  河南省高院認為,該案例在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以及構成本罪共犯方面具有一定典型性和指導價值。利用影響力受賄是《刑法修正案七》規定的罪名,審判實踐中,認定該罪不僅僅在於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是否關係密切,關鍵還要看行為人是否對國家工作人員形成非權力性影響力,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索取或收受請托人財物,獲取不當利益。另外,如何認定非密切關係人是否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共犯也是此類案件的難點,該案例對此也做了具體的闡釋。  (原標題:局長司機受賄500萬元促使交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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